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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几项规定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管理,建立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我县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的几项规定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入小学、小学毕业生进初中应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在户口所在地就近入学,严禁跨乡镇乱招生。城区小学、初中应严格按照招生范围接受学生就读,接受特殊情况下的非户口所在地学生就读,必须经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高中招生必须按照招生计划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按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入学,严禁重复录取他校正式录取的学生。严禁高中阶段学校招收初中肄业班在藉学生就读。
       二、一鸣实验初中按照县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择优招生。
       三、学校按照规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入学的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取得统一编制的学号。未按招生规定招收的学生一律不给学籍并不得参加毕业会考和教育质量评价。
       四、学校不得招收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复读。坚决禁止重复教育。
       五、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原因必须转学者由学生本人和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及教导主任同意,报校长批准(中学经中学校长批准,小学经乡镇联校长批准),开出全省统一印制的转学证书。中学生需持转学证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六、学校接收转学生,由校长决定(中学由中学校长决定,小学由乡镇联校长决定)。严禁班主任、任课教师私自接受学生插班就读,严禁学校接受没有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或寄讯,严禁采取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手段抢夺生源。
       七、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持县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导主任审核同意,报校长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期为一年,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复学,经学校批准,可延续一年。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学校教导主任批准。
       八、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档案,如实向县教育主管部门上报学生入学情况,不和弄虚作假,多报或隐瞒学生不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后,全县结一次学生入学帐。原本县范围内正常的学生异动,县教委承认其学籍,双方学校加减基数。
       九、对违反学籍管理办法乱招生、乱转学的学校在教育质量评价时实行一票否决,并对校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处分。
 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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